稅收籌劃需要正確地理解和運用稅收政策,否則,不僅不能達到籌劃目的,反而可能給納稅人帶來稅收風險,并增加籌劃成本
轉讓案例再分析甲公司是內資有限責任公司,經(jīng)營酒店業(yè)務且每年盈利;乙公司也是內資有限責任公司,欲購買甲公司的一棟房產,準備將來也用于經(jīng)營酒店業(yè)務。該房產凈值價2000萬元,雙方交易公允價為2500萬元。在交易過程中,如何使雙方稅負及所承擔的法律風險最低?
有籌劃方案認為,乙公司通過股權轉讓形式,以2500萬元的價格獲得甲公司全部股權;或者,甲公司直接將該房產以2500萬元的價格出售并過戶給乙公司,都是不應采納的方式。如果采用資本運作方式進行,可獲得更好的結果。這種交易方案分兩步走。
第一步:甲公司以評估價格為2500萬元的房產進行投資,成立新的全資丙公司,也從事酒店經(jīng)營業(yè)務,注冊資本1000萬元,其中,甲公司房產以700萬元出資(該房產只作價700萬元,其余1800萬元為資本公積),再以300萬元現(xiàn)金出資給丙公司,后者成立后辦理該房產從甲至丙的過戶手續(xù)。
交易第一步的稅負分析:甲公司用非貨幣形式資產(房產)投資全資子公司丙,不需繳納營業(yè)稅和土地增值稅;甲公司以房產對外投資產生的收益,應納稅所得額為500萬元。在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內平均分攤,可延遲繳納企業(yè)所得稅;甲公司與丙公司是母公司與全資子公司關系,所以該房產從甲公司過戶到丙公司名下,后者不需繳納契稅。
第二步:完成房產過戶手續(xù)后,甲公司將其在丙公司全部股份,以2800萬元轉讓給乙公司。
交易第二步的稅負分析:甲公司和乙公司采取股權轉讓交易形式不需繳營業(yè)稅,且在股權轉讓交易中,各公司都無資產增值或減值,所以都不需繳納所得稅。
值得商榷的問題針對以上籌劃中的政策運用,有以下問題值得商榷:甲公司用房產投資成立全資子公司丙,是否不需繳納營業(yè)稅?
該方案根據(jù)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(yè)稅問題的通知》規(guī)定,認為“以無形資產、不動產投資入股,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,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,不征收營業(yè)稅”。但是,甲公司以評估價2500萬元房產投資,實際登記注冊為股本的金額只有700萬元,其余1800萬元為溢價資本公積。
企業(yè)這種以部分不動產價值投資注冊的情況是否符合免征營業(yè)稅規(guī)定?其實并不符合。因為公司法規(guī)定,有限責任公司是以其注冊資本承擔有限風險的,甲公司投資的不動產中,有1800萬元大部分不“共同承擔投資風險”。而且,在公司注冊成立時,除上市公司發(fā)行股票外,投資者不應形成溢價資本公積,丙公司的1800萬元溢價資本公積,實際為甲公司的一項債權,非股權投資資本金額。
甲公司投資收益500萬元,是否可以全部遞延繳納所得稅?
同理,甲公司以房產投資產生的500萬元投資收益,應按700萬元和1800萬元劃分,700萬元注冊資本的部分增值140萬元(500×700÷2500)可視為投資所得。根據(jù)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(yè)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(xù)管理工作的通知》規(guī)定,如果該項所得超過甲公司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%,可遞延納稅,否則也不能遞延納稅。但是,1800萬元部分增值所得360萬元,應視為非股權投資支付所得,應在當年繳納所得稅,不能在5年內遞延納稅。
房產從甲公司過戶到丙公司名下,丙公司是否不需繳納契稅?
該方案認為,根據(jù)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(yè)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》第七條規(guī)定,企業(yè)改制重組過程中,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(yè)之間土地、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,不征收契稅。但是,甲公司將不動產投資成立子公司行為,實際不屬于“企業(yè)改制重組”。
所謂企業(yè)改制重組,應是企業(yè)在改制中的資產重組行為,包括企業(yè)分立、機構之間的合并、整體資產轉讓、整體資產置換等行為,其中必然涉及資產的重新劃轉配置。企業(yè)正常投資行為既不屬于“改制重組過程”,也不會存在資產“無償劃轉”,所以,甲公司將部分不動產投資注冊中的房屋權屬改變行為,承受企業(yè)丙公司不能免征契稅。在實際契稅征收中,財稅部門對不動產投資行為,也是這樣貫徹執(zhí)行政策的。